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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從業者若違反裝修法令規定,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室內裝修從業者如有違反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或第 2 項情事(如室內裝修未依法申請審查許可、妨害或破壞主要構造…等),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同法第 95 條之 1 第 1 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若有違反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3 項項規定(即未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依同法第 95 條之 1 第 2 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倘若不遵從而繼續執業,當依法移送法辦。。再者,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室內裝修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6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一)變更登記事項,未依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
(二)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業務督導。
(四)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五)由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
(六)僱用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足,未依規定補足。另「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室內裝修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關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廢止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1)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
(2)受停業處分累計滿 3 年。
(3)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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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員若違反裝修法令規定,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6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一)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二)未依審核合格圖說施工者。另同辦法第 39 條規定,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一)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供所受聘室內裝修業以外使用。
(二)10 年內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 2 年。
(三)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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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可以承攬室內裝修設計與施工之業務嗎?
答:按「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及「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分別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2 款及營造業法第 6 條所規定。是以,土木包工業既屬於營造業法所稱之「營造業」,承攬室內裝修業務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土木包工業不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其本屬室內裝修業從業者,自得依第 5 條第 2 款之業務範圍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但不得從事「設計」業務。
(二)土木包工業應遵守承攬限額及越區營業之限制
土木包工業除應遵守營造業法有關承攬限額新台幣 600 萬元之規定外,依同法第 11 條規定:「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職責
依內政部 94 年 2 月 21 日台內營字第 0940081684 號函釋,營造業法第36 條規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第 32 條所定工地主任及前條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是有關土木包工業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時,應由其負責人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營造業法上開規定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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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設計遇何種情形必須責由開業建築師簽證?
答:按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規定,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同法第 73 條第 2 項又規定「建築物…有第 9 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從而,上開行為均已涉及建築物「變更使用」範疇,不是「室內裝修」,舉凡常見的樑柱穿孔、樓版剔槽埋管、承重牆開口、增設室內梯…等行為,均已逾越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的業務執掌,都須責由開業建築師檢討簽證。此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5 條明定:「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據此,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特於 100.4.1.以北市都建字第 10064041400 號函訂定「臺北市建築物施工許可行政項目審核表」,案內明定分間牆變更涉及下列各款情形者,須另由開業建築師檢討無礙公共安全並簽證負責:

▲拆除樓版已涉及主要構造之變更,非屬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的業務執掌,應責由開業建築師檢討並簽證負責。
(一) 涉及一磚厚(即 1B 磚)以上磚牆變更。 (二) 涉及結構體厚度 12 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牆之變更。(三) 涉及防火區劃牆之變更。(四) 涉及分戶牆或分隔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與專有部分之分間牆變更。(五) 未按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設施之下列各項目於設計圖說上逐項檢討標示符合規定者: 1、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2、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3、走廊淨寬度。4、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及數量。 5、緊急進口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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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可以搭蓋「夾層」嗎?
答:「夾層」除依法委託開業建築師申請建造執照並經核准外,不得任意搭建。未合法申請而在取得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搭建的夾層(俗稱「樓中樓」或「夾層屋」),即是不合建築法令的違章建築,有被「即報即拆」的風險。而且不當增加建築物樑柱的承載荷重,對結構安全也有不良影響。因此,在建築物樓層中任意搭設夾層,係為法令所不許,絕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主管建築機關拆除外,並應負擔拆除費用。消費者購買「夾層屋」時,應特別注意夾層部分是否合法。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查閱主管建築機關核准驗章的使用執照圖說上究竟有無夾層的設計,或查閱有無產權登記。再者,政府為了防止建商利用消費者對建管法令不熟悉而從事促銷行為,特別訂頒「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約束建商「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即在防止不肖建商以混淆不清的廣告招攬客戶。此外,建築主管機關也會加強預售工地巡查,倘發現有誤導不法夾層屋銷售者,即予拆除其樣品屋。建商、代銷業者若刊登或散發廣告誤導消費者可違建夾層屋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辦理,若涉有詐欺時,依法函送地檢署偵辦。

▲ 在建築物樓層中任意搭設夾層,係為法令所不許,絕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主管建築機關拆除外,並應負擔拆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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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接陽臺的外牆可以拆除嗎?
答:按「建築法」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的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所以,若將建築物原有外牆拆除,以「陽臺外推」方式將原有陽臺併入室內的一部分,涉及增加該建築物的容積樓地板面積,必須依法申請建造執照。如果未經合法申請許可,擅自以二次施工方式將陽臺部分外行為。推,以增加室內空間的作法,即屬違章建築,斷不能藉由室內裝修的申辦程序得以合法化。再者,大多數陽臺均採用懸臂式結構設計,若將連接陽臺的外牆拆除,構造上也是不安全的,畢竟在鋼筋的配筋設計上,陽臺板、圈樑與外牆是一個整體,外牆下壓陽臺板的一邊,具有槓桿般的平衡作用,隨便將陽臺邊的外牆拆除,日久將導致陽臺的根部開裂,嚴重者甚至會發生陽臺坍塌或掉落的慘劇。而且,依據消防單位的救災經驗,火災發生時,陽臺可以提供人員短暫的避難空間,陽臺邊的外牆可以有效阻擋火勢的蔓延,增加逃生的契機。此外,臺北市政府基於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考量,凡自95年1月1日以後新領得建造執照的建築物,只要擅自在陽臺加窗,即以違建查報拆除,但不溯及既往。換句話說,只要是95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建案,往後不論在樣品屋,或是日後交屋之後,都不得有任何陽臺加窗或外推的動作或暗示,否則一經查報,就會以違章建築論處。

▲ 擅將外牆拆除「陽臺外推」係屬違建行為。

▲ 擅自拆除陽臺外牆,導致陽臺根部開裂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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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可以拆改室內分間牆嗎?有無特殊限制?
答:室內裝修的管理範圍原本就包含「分間牆之變更」,但變更前須留意下列三點限制:

▲ 室內裝修分間牆變更涉結構安全者,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一) 不得拆除承重牆
承重牆是建築物的「主要構造」,室內裝修自不得加以破壞或妨礙。如需局部變更承重牆,不僅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而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承重牆壁係屬公寓大廈不得為約定專用的「共決議,不得變更。若要明確辨認建築物的承重牆,可以查閱建築執照圖說。但通常厚度在 20 ㎝以上或雙排配筋的 RC 牆,構造上大多屬於承重牆,不可擅自變更改造。
(二) 結構安全須由專業人員簽署負責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5 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特別是涉及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三) 樓地板墊高無逾下列內容且無涉及結構安全,可免申請變更審查許可
墊高未達 10 公分且單位體積重量小於 2300 kg/m3,其面積小於申請範圍1/10,且面積小於 5 平方公尺者,得免申請變更審查許可。

▲ 雙排配筋的RC牆施工案例,牆體配管貫穿處四周並以鋼筋加勁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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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抗震防災觀點,室內裝修的規劃設計要注意哪些事項?
由於近年來臺灣地區地震頻仍,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廣受社會大眾所重視,以下謹就抗(防)震觀點提出幾點規劃設計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一)不可破壞建築物的主要構造
如果把房屋結構比作人體,屋內的樑、柱、樓版、承重牆等主要構造就是人的筋骨。如果室內裝修時將主要構造任意拆除、鑽孔、開口或剔槽埋設管線,就會「傷筋動骨」危害建築物整體結構安全,遇到地震就容易坍塌或斷裂。
(二)儘量不要拆改室內分間牆
室內裝修應儘量不要拆除分間牆,尤其是一樓的分間牆更不宜拆除。分間牆雖然不是主結構體,但強震卻能成為抗震的「第二道防線」。一般老舊建築或未做好耐震設計的大樓,分間牆於強烈地震時可彌補主結構耐震能力的不足。若認有必要拆改時,宜委請開業建築師評估檢討,並出具結構安全證明。

▲ 室內裝修涉及分間牆之變更、增加或減少,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檢討並簽證負責。
(三)室內不要過度裝修
如果將樑、柱、牆面、樓版全部用裝修材、壁紙等裝修隱蔽起來,不但震災後無法檢查受損情形,且過度的裝修將增添火災負荷量,亦不利消防安全。因此,室內裝修設計時最好能留設適當的檢修口,除了提供檢視構造狀況之功能外,亦方便老舊配管或配線更新。

(四)減輕建築物的荷重
當建築物的載重越重,所受的地震總橫力就越大,遇到大地震就越容易發生災害。因此,採用輕質的材料裝修,可減少地震力,即使發生損壞也容易修補,不會造成人員傷亡。而室內分間牆若採用輕質隔間施作,因其牆體與樑柱構造分隔,樑柱可充份發揮其抵抗地震的能力而不會產生短樑或短柱等應力集中的破壞現象。此外,室內裝修應避免採用厚重的石材裝飾牆面或地坪,更忌諱以澆置混凝土方式將室內地坪墊高,大幅增加樓地板荷重。

▲ 輕鋼架隔間牆施工中案例
(五)切勿拆除房間與陽臺之間的外牆
將「陽臺外推」不僅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規定,而且違章擴增容積,是法令明文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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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常見哪些不當或破壞性的行為?
答:除了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明文規定,室內裝修不得有妨礙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消防設備等情事外,室內裝修常見不當或破壞性的行為表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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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防範滲漏水方面,裝修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防水防漏是室內裝修工程中很重要的一環,尤其是外牆、窗檐、窗框角及陽臺、浴廁、廚房等有埋設排水管的部位,最容易產生滲漏水現象,一定要做好防水措施。以浴室為例,若規劃將原有牆面及地坪磁磚敲除重作時,縱使原來已有防水層,仍要重新施作,才能確保防滲防漏效果。通常浴室四周側牆防水層的高度至少要 20 ㎝,有浴缸的部位,防水層也需高出浴缸頂部 20 ㎝以上。而設有淋浴器具卻無其他防水措施時,防水層應做到淋浴時可能噴灑到的所有部位。更重要的,當防水層施工完畢後,必須做24 小時的蓄水試驗,查認沒有滲漏現象後才可施作面層。至於衛生設備與排水管的接合處,必須確認接頭緊密,而安裝的管道部位,也要經過試水,確認沒有滲水現象才可以隱蔽。

▲ 防水層施作完畢後,須做24小時蓄水試驗,查核有無漏水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