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為什麼要實施室內裝修管理制度?住宅是否也要納入管理?

答:雖然建築物興建過程得將內部裝修材料併同建築執照申請,但是絕大多數的室內裝修行為,均是在建築物興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後才開始施作,而不當的室內裝修,往往影響原有建築物的防災功能,甚至妨害或破壞建築物的主要構造【詳問22】、防火避難設施【詳問24】與防火區劃【詳問23】而肇生災害,影響建築物正常使用與公共安全甚鉅。

 

因此,對室內裝修行為與相關業者確有建立制度加以管理的必要。有鑒於此,政府於民國848月修正建築法,增訂第77條之2,明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詳問10】及內政部指定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詳問11】室內裝修必須申請審查許可,而內政部並依同法條之授權,於85529日訂頒了「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據以管理。

室內裝修的管理對象,除了一般消費場所外,按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 6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即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據此,本市轄區內6層以上的集合住宅,其室內裝修當依法申請審查許可。

另外,內政部於96226日以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一)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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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什麼是「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答:臺北市政府為了強化市民辨認裝修場所是否依法申請審查許可,自95年 6月15日起,凡應申請審查許可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期間應於場所出入口、大樓公布欄或電梯出入口等明顯處張貼「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以資辨識。「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之格式,可於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查詢,該證內容,除了載明裝修地址、施工期間及申請人、施工廠商等資訊外,並應戳蓋都市發展局或審查機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備查章。該證得視申請人實際需要張貼,但至少一張,並於張貼後拍照存證,竣工後併同竣工照片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室內裝修許可證應張貼於出入口明顯處,並戳蓋都市發展局或審查機構備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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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屋頂層如有「既存違建」欲重新裝修,應如何處理?

答:按現行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臺北市政府100年4月1日(100)府法三字第 10030876600號令訂定)規定,民國83年底以前已存在之「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市政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含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 3個以上之使用單元或加蓋第二層以上使用者),由都市發展局訂定優先執行查報拆除計畫。所謂「使用單元」,泛指具有獨立出入口,含有衞浴設備之起居空間,或設有廚房、儲藏等性質之空間,或供套房、宿舍使用者。換言之,屋頂既存違建若未違反上開規定,違建所有人得依該規則第 27 條逕為修繕,但須按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前提下,採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 H 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修繕,且應於修繕前拍照存證,自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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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如何挑選優良可靠的室內裝修廠商?

答:室內裝修是一種合作關係,屋主和裝修廠商是合作夥伴,如果要創造雙贏,一定要彼此取得信任,但是一般人面對的裝修廠商大多是陌生人,要把數以萬計的裝修費用交付不認識的人手上,實在是一件非常冒險的事,加上當事人可能是門外漢,對裝修工程的品質好壞無從判斷,因此,要尋找一個負責任、品質良好的裝修廠商,除了須委託經內政部核可登記的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外,關鍵在於掌握一些選擇的訣竅,以下列舉幾點供參:

 

(一)查核室內裝修業是否向內政部依法辦理登記(可於營建署網站「營建管理資訊系統」欄項內查詢),並實地查看是否真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以免錯選靠轉包方式從中漁利的空殼公司。

▲ 實地勘查室內裝修廠商是否真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搜集至少兩家裝修廠商的報價單,報價單中所列項目名稱、材料、數量、單價、總價等,最好請業內人士核算一下。在簽約前釐清所需要的材質、裝修項目、工期等,做到「心裡有數」。

 

▲貨比三家不吃虧,但勿貪小便宜

 

 

(三)最好訪察裝修公司曾經進行裝修的場所,詢問住戶是否滿意,並觀察內部的用料及效果,是否合乎自己的心意。

 

▲簽約前,必須確認裝修項目內容

 

(四)切勿貪小便宜,因為材料人工是有一定的行情價格,特別便宜的可能會偷工減料。通常信譽好的、實力強的裝修公司,雖然價格相對較高,但畢竟是一分錢一分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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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委託室內裝修設計施工如果發生消費糾紛要如何處理?

答:以往國人對室內裝修,常依業主口頭講述或憑工匠多年自恃之經驗,即從事相關工程,較缺乏正確的施工步驟作為規範,往往造成施工品質認知上   的差距,甚至危及建築物結構安全,以致糾紛四起。因此,要減免發生消   費糾紛情事,簽訂合約是最重要的關鍵。民眾可參考內政部 101 月公告「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並作為爾後雙方發生糾紛時排解紛爭之依據。另實務上常見發生糾紛的處理方   式,略可分為「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等方式:

 

(一)和解: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合意行為。發生消費糾紛時,當事人宜先把問題整理清楚,然後找裝修公司內負責處理問題與解決糾紛的客服部門或人員協商,共同尋找解決問題的對策或途徑。在這個過程中,應實事求是描述問題所在,並要求合理對價的賠償,這樣問題才容易解決。

 

(二)調解:調解與和解有些類似,同樣有簡易迅速以及維持雙方當事人間之情感和諧的特色,所不同者為調解係由調解人就當事人間的爭議事項,從中調停排解;而且調解可以向當地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也可以向法院聲請。

 

 

(三)仲裁:是指當事人協議由具有專業知識或生活經驗的仲裁人,來判斷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以終止紛爭,具有簡易迅速且裁判者具特殊專業背景的特色。再者,仲裁既然是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仲裁人為判斷,則對於需要特殊專業知識始能解決紛爭之類型,適用仲裁自然較容易切中紛爭要點。

(四)訴訟:當前述幾種方法都無法採行時,當事人最終處理糾紛的方式就是向法院提出訴訟(俗稱打官司),經由一定司法程序,使當事人得到一個可終結紛爭且能強制執行的判決。不過目前我國訴訟制度係採「三級三審制」,動輒經年累月,不僅耗費時間金錢,縱獲勝訴,往往也得不償失,若獲敗訴損失更為慘重,因此,訴訟過程中如有協商的機會,最好還是盡力尋求和解。

 

▼室內裝修工程消費糾紛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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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什麼是「室內裝修」行為?黏貼壁紙或刷塗油漆需要申請嗎?

答: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條規定,「室內裝修」係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舉例來說,某人購得位於 10 樓的中古屋住宅,擬予整修,但不更動原有建築物之構造體、不隔間,亦不新作天花板,僅對原有牆面油漆,並把客廳的地磚換成木地板,類此行為僅為室內裝飾佈置,並非室內裝修行為,得不受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規範。

 

壁紙、壁布、窗簾、地氈、活動隔屏之黏貼及擺設、固定家具或系統家具沿分間牆施作等,非屬室內裝修管理範疇,免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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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室內裝修如果沒申請審查許可,遭人檢舉怎麼辦?

答:室內裝修若未依規定申請遭人檢舉,經主管建築機關查證屬實者,即按建築法第 95 條之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因此,裝修住戶或室內裝修從業者為避免遭受罰鍰處分,即應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臺北市政府為監督專業者更積極負起專業責任,針對違規裝修案件,自 100 月份起,政策性優先裁罰室內裝修從業者,特別呼籲業者在受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時,應本於專業良知善盡社會責任,主動向市民、住戶說明相關法令規定,不能誤導市民規避申辦程序違規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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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住戶裝修施工時間噪音擾鄰或粉塵散溢,可向市政府哪個單位舉報?

答:室內裝修工程難免會產生噪音、粉塵、震動等環境污染,尤其施工噪音是居家生活最關心的問題。所以,施工時間的選擇應儘可能避開週休二日、夜間及午休時段,並審慎考量採用低噪音的施工方法與機具,以降低對鄰房的干擾。至若鄰房因室內裝修發生嚴重施工噪音或粉塵散溢情事時,可撥打「1999 市民當家熱線」向市政府檢舉,1999  為「一個號碼,全面服務」的市政服務通路,不但是市政諮詢中心、即時服務申請中心,同時也接受市民檢舉,並可查詢案件的處理情形或申辦進度,歡迎市民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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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如何判別建築物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答: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均應申請審查許可,惟實務上為便於管理,概依內政部 99.3.3 台內營字第  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據為認定,明列 22 款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整理如下表:

 

 

 

營業面積達 200 ㎡以上的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網咖),納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範圍。

 

▲ 供幼兒園用途使用的建築物或供學童使用的補習班,均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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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哪些「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目前內政部指定應申請室內裝修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略有下列種:

 

(一)固定通信業者設置之集線室

內政部營建署 90 日營署建字第 927970 號函釋,有關固定通信業者利用建築物既有電信室內設置集線室,如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仍   應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二)樓地板面積未達 200 ㎡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網咖)

雖然「總樓地板面積 200 ㎡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始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但依內政部 92  28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20085640號函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條規定, 無論面積規模大小,指定列入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範圍。

(三)集合住宅及辦公廳增設廁所、浴室或增設間以上居室者內政部於 96  26 日以台內營字第 0960800834 號令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1、增設廁所或浴室。

2、增設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五層以下之集合住宅倘增設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者,仍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面積未達 200 ㎡之資訊休閒業(網咖) 雖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但其室內裝修仍應申請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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