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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建築物的「主要構造」?有何重要性?

答:依建築法第條規定,建築物的「主要構造」,係指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建築物室內裝修時,不能任意破壞或更動主要構造,以免影響整幢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如須局部更動主要構造時,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許可(視個案情節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按「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申請變更許可),其結構安全並應委由開業建築師或土木、結構專業技師檢討安全無虞後簽證負責。另外,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須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始得為之。

 

▲任意在建築物之主要樑柱穿孔,已涉及主要構造之妨害、破壞。

 

R.C.樑因配線穿孔,採加勁鋼板補強並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例。

 

▲拆除局部樓版並增設室內樓梯,應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申請變更許可。

 

▲主要樑柱係屬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非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不可擅自削整斷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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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防火區劃?其作用為何?

答:為防止火災發生時,火勢蔓延擴大,因此在建築設計上,將建物以防火牆、防火樓版、防火門窗區劃分隔成數個區域,稱為防火區劃,期能將火勢控制在侷限範圍內,以減免生命財產的損失。具體而言,建築物內之安全梯間、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版之管道間等類似部位,均須以具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而管道間之維修門亦須具有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以確保火災發生時,火勢及濃煙不會產生竄燒。所以,防火區劃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為確保區劃的完整性,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配線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應在貫穿部做好防火填塞。

 

(一)防火門不能隨意拆除或擅自變更為不具防火時效的門扇。

(二)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應隨手關門,經常保持閉合狀態,且門扇或門樘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三)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往避難方向開啟,但住宅、寄宿舍之寢室、旅館之客房、醫院之病房等不在此限。

(四)常時開放式防火門(包括自動防火捲門)需時常檢查煙感應器連動關閉功能,且地毯、配線、傢俱等不能妨礙門扇之閉合。

(五)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配線,應在貫穿部位做好防火填塞,風管內並應設置防火閘門或閘板。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之風管,其管內應設置防火閘門或閘板。

 

(六)零售市場、體育館、工廠之生產線部分、300 ㎡以上餐飲業之廚房、電影院或集會堂之舞台及觀眾席部分等用途空間,須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

 

自動防火捲門應定期檢測其與煙感應器之連動關閉功能。

 

連通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防火區劃不完整案例(自動防火捲門頂部配線貫穿部未填塞)。

 

公共集會類場所之舞台及觀眾席部分應自成一個防火區劃。

 

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閉合狀態,且門扇或門樘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常時開放式防火門案例,該類門扇應與消防設備火警警報系統連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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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包括哪些?

答:有關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包括出入口、走廊、樓梯、緊急進口、    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緊急進口、防火間隔等,茲就室內裝修有關項目擇要說明如下:

 

(一)出入口、走廊、樓梯

當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內部人員必須迅速避難,向下經避難層到達基地地面或向上到達屋頂平台避難並待援,故對出入口、走廊或樓梯之寬度、數量、構造及居室任一點至樓梯之步行距離,均按建築物之使用性質及面積大小有詳細嚴謹的規定。在從事室內裝修時應注意不得任意破壞,平時使用時亦需注意維持出入口、走廊、樓梯等避難逃生路徑之暢通,尤其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防火門應裝設自動關閉裝置,平時維持關閉狀態,防火門如平時維持開啟狀態時,應裝設火災時能自動關閉之連動裝置,以免火災發生時濃煙衝入樓梯間內,形成煙囪效應,阻斷逃生避難路徑,危及生命安全。

 

設於逃生通道或安全梯出入口之防火門,不可擅設栓鎖,並應免用鑰匙可往避難方向開啟。

 

走廊不得設置臺階,其地坪如有高差應以斜坡處理,但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

 

直通樓梯為主要逃生避難動線,應常時保持通暢無阻,不得堆置雜物。

 

樓梯間出入口之防火門不得任意阻塞、封閉或堆置雜物影響逃生避難。

 

(二)緊急進口

顧名思義,緊急進口就是提供消防人員於救災時能緊急進入搶救的開口。所以,建築物若面臨道路或寬度公尺以上之通路,應在層以上 10 層以下的各樓層外牆面設置緊急進口或以寬度 75 公分以上,高度 1.2 公尺以上的窗戶或開口替代,俾於火災發生時方便消防人員由建築物外部能進入救災。不過,窗戶或開口不能遭柵欄、廣告招牌等阻礙,必須由外部得以開啟或輕易破壞,尤其外牆附設「防盜鐵窗」者,更應留設符合尺度的開口,以免火災時內部人員喪失逃生契機。

 

建築物外牆得留設寬度 75 公分以上, 高度 1.2 公尺以上之窗戶或開口替代緊急進口。

 

  建築物之外牆留設窗戶或開口替代緊急進口者,其開口間距不得超過

 

(三)排煙設備

緊急進口者,其開口間距不得超過10 公尺。國內許多大型公共建築物,為講求讓使用者有明亮、舒適的感覺,常於建築中設計具備中庭或挑高與開闊空間。由於這類地方常是人群眾多聚集之地,故其火災緊急時的煙控性能要求便非常重要。現行法令有關煙控系統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9 條明定防煙區劃面積大小、防煙壁下垂之深度、排煙口位置與排煙量大小等設計規範。而現行的「建築技術規則」中,明定各類建築物應設置「防煙垂壁」,一般建築為自天花板下垂 50 公分以上,而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則為自天花板下垂 80 公分以上。

 

▲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煙垂壁、排煙閘門等排煙設備。

 

▲防煙壁的設計亦可為活動式,即遇到火災發生時,與火警警報設備連動,再自天花板內下降而形成垂壁。平時則以類似自動捲門形式,收納於天花板內。這種活動式的防煙壁,甚至可下降至離地約 50 公分處,以期形成更大的蓄煙空間

 

建築物之各處所除應裝置一般照明設備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4 條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裝置「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照明設備」之主要設置目的,在於使建築物內部人員知道緊急出口之位置,因此有「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等之設置;而「緊急照明設備」的設置要求,主要在確保停電時建築物內部居室及避難通道仍可維持最小照度,避免引發心理恐慌,順利進行避難誘導。由此可知,「緊急照明燈」與「標示設備」兩者雖有若干差異,卻共同擔負起火場中協助人員順利進行避難逃生之重責大任。因此,建築物室內裝修非但不可任意拆改場所內部的「緊急照明設備」,如有變更,尚需交付消防專業人員檢討簽證,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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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的申請範圍要如何界定?有無最小面積限制?

答:室內裝修申請範圍,並無最小面積限制,但基於公共安全及法令檢討需要,    原則上應以整層為申請範圍,惟若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裝修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局部裝修範圍申請:

 

(一)以整「戶」申請。

(二)獨立之使用單元,且不得妨礙或破壞其他非申請範圍之防火避難設施,其裝修圖說應一併檢討同層非申請範圍之逃生避難動線。

(三)自成一個獨立防火區劃,且不得妨礙或破壞其他非申請範圍之防火避難設施,其裝修圖說應一併檢討同層非申請範圍之逃生避難動線。

(四)已取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分間牆已明確者(如學校教室、醫院病房、旅館客房等),得以該局部空間範圍送審。

(五)已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之建築物,室內局部空間再裝修者,同意以局部裝修面積送審。

(六)特殊情況經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同意者。至於室內裝修申請範圍的「樓地板面積」應如何計算?基本上,得以建物   權利證明文件所載的面積或以牆中心線實算樓地板面積為申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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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避難室」可以變更用途、裝修隔間嗎?

答:依內政部 87  17 日臺(87)內警字第 8770011 號函修正「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規定:「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達200 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 200 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但不妨礙防空避難或違反分區使用規定、建築法令及相關法令。」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防空避難設備不得供營業使用。至於公寓大廈以外之建築物申請利用防空地下室,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者,應檢具簡明配置圖、現況圖、用途說明書及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警察局審查核定。防空地下室經核准隔間者,應使用不燃材料,並不得阻塞進出口通道、變更原設計或破壞原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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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防火材料?要如何辨識?

答:防火材料就是指具有一定等級以上防火性能的施工或裝潢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其防火等級可分為下列種:

 

(一)不燃材料

指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   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二)耐火板

指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

(三)耐燃材料

指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再者,防火材料除上面明列者外,因其耐燃等級無法以目視方式辨別,須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檢驗合格證書」、「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內政部核發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才算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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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採用防火材料?常用的防火材料有哪些?

答:火災的形成有三個要素:可燃性物質、氧氣及熱源。採用防火材料,就是減少了可燃性物質,倘若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初期尚可藉由室內裝修材料的難燃性而自行熄滅。縱使火災形成後,防火材料尚可延長火勢蔓延的時間,有利人員逃生避難。再者,降低火災負荷尚可防止建築物產生結構性的破壞。防火材料在高溫下不易產生濃煙,可防止室內人員遭受嗆傷或毒死,減免生命財產的損失。坊間最常用的面材種類及其特性略敘如下:

 

(一)     石膏板石膏板厚度從 9mm 至 25.4mm,種類有普通石膏板、強化石膏板、防潮石膏板。各種石膏板都有優異的防火性能,且皆可達耐燃一級。有特別防火及強度需求者,可選用強化石膏板。潮濕空間可選用防潮石膏板,板面塗佈防水層後即可貼磁磚。石膏板材質穩定,適用於一般住家、辦公室、飯店、廚房或一般娛樂休閑場所等建築物的內部隔間。(二)        矽酸鈣板一般室內裝修常用厚度 6~9mm 的耐燃一級矽酸鈣板。由於矽酸鈣板有適度的強度、防潮性(可使用於潮濕場所,但不可浸水),故常用於建築物之內壁、隔間牆、天花板或容易潮濕發霉之場所。(三)纖維水泥板纖維水泥板之常見厚度規格有 6mm 及 9mm,由於纖維水泥板具極佳的抗水性且一般強度高於矽酸鈣板,因此常用於有黏貼磁磚需求或灌漿牆之輕隔間面板。(四)氧化鎂板氧化鎂板係以氧化鎂、氯化鎂為主要原料製造之板材,氧化鎂板容易反鹵,使固定板材的釘子生銹而崩落,且容易吸水變形。一般室內裝修常用的面材特性比較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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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對室內裝修材料有何限制?

答: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限制,除應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規定外,同編各專章條文另有規定者,尚應優先檢討符合相關規定,尤其「室內安全梯」、「排煙室」、「緊急用昇降機之機間」、「高層建築物之走廊及防災中心」等空間,其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應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本文為清楚說明起見,茲以為數最多的「住宅」為例,說明裝修材料的限制規定如下:.

 

 

(一)使用燃燒設備的房間

因住宅內部「廚房」空間經常使用火源,最易發生火災,裝修材料特別限制應採用耐燃一級或耐燃二級之防火材料。另樓高 16 層以上高層建築物使用燃氣設備,應採具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予以區劃分隔。

(二)連通樓梯之走廊、門廳

集合住宅內各戶連通樓梯之共同走廊、門廳等空間,乃逃生避難的必經動線,裝修材料應以耐燃一級為限。

(三)位於 11 層以上的住宅11 層以上因救災不易,居室空間裝修材料特別限制應採用耐燃一級或耐燃二級。

(四)安全梯間、排煙室為使人員在逃生避難過程進入安全梯或排煙室後,能得到更高的安全保障,類此空間之裝修材料,嚴格限制應採用耐燃一級。

(五)浴廁、陽臺、儲藏室等住宅內類此非居室空間,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住宅若以木質材料裝修,應選用檢驗符合耐燃等級之防火合板、抗燃合板或建築用耐燃木材等,以維自家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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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對室內裝修材料有無特別的放寬規定?

答: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規定,建築物如按其室內樓地板面積每 100 ㎡範圍內以具有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 100 ㎡以下者,室內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再者,以本市數量最多的「住宅」為例,參酌「建築技術規則」及內政部函釋等相關規定,略有下列情形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天花板周圍壓條,材料不受限制。但「押條」之認定,應以工廠量產之預製品違限。

 

(一)住宅單元內之非居室空間

浴廁、陽臺、儲藏室等非居室空間,裝修材料不受限制。

(二)裝設自動滅火、排煙設備

住宅內部之居室空間若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特別安全梯或緊急用昇降機之「排煙室」,其天花板及牆面仍應以不燃材料裝修)。

(三)防火區劃面積 100 ㎡以下

建築物如按樓地板面積每 100 ㎡範圍內以具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裝修材料不受限制。

(四)高度在 1.2m以下之牆面、地坪、天花板周圍押條

住宅內部之居室空間自樓地板面起.2m以下部分之牆面、地坪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五)位於 10 層以下之住宅居室

住宅內部之居室空間除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廚房)外,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地坪之裝修材料並非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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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防火材料的證明文件有哪幾種?

答:室內裝修防火材料的耐燃等級,不易以目視方式辨別,必須以各項裝修材料檢驗合格證明文件為斷(證明文件若非正本者,必須戳蓋出貨或出廠公司的印章)。不過,相關證明文件必須以下列單位所核發者為限: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檢驗資訊查詢系統」可供民眾查詢各式檢驗合格商品

 

(一)需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國內生產,監視查驗)所載之建材。

(二)需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輸入檢驗合格證書」(國外進口,監視查驗)所載之建材。

(三)需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驗證登錄,有效期限為年)所載之建材。

(四)需為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有效期限為年)所載之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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