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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舍之「寢室」、旅館之「客房」可否單獨申請分戶?

答:「寄宿舍」若申請分戶,其分戶後各戶均應具備獨立機能,始得為之。如右圖所示之「寄宿舍」係共用浴室及廁所空間,寢室單一寢室並不具備「寄宿舍」的完整機能,不符合分戶條件。同理,旅館的「客房」亦不具備旅館業的獨立機能,不能單獨申請分戶。

 

▲寄宿舍之單一「寢室」不得申請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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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產權屬個人專有之防空避難室可否申請分戶?

答:依內政部 72 日台內營字第 142352 號函示:「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不予編釘門牌」,故無論原核准用途為「防空避難室」或「防空避難室兼店鋪」,其主要用途仍為防空避難室,縱其產權登記係屬個人專有,仍不得單獨申請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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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申請分戶,其室內裝修「工程完竣」之認定標準為何?

答: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所謂「住宅單位」係指「含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等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之道路,可供進出者。」因此,集合住宅申請分戶,其室內裝修除應施作「分戶牆」外,尚應具備廚房與廁所之空間機能,「工程完竣」之認定標準,至少應符合下列款規定:

 

僅擺設廚具,卻無實際給排水功能的「廚房」,不符合集合住宅分戶要件。

 

(一)應完成廁所之衛生設備及廚房之給排水設備(竣工照片均應呈現該等空間之水龍頭供水態樣)。

(二)依法應設探測器、撒水頭等消防設備者,其竣工現場若無裝修天花板,該等設備應要求定位,並由消防專業人員檢查其設備功能正常後簽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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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停車空間」可以申請分戶嗎?

答:查「臺北市保護區及農業區農民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倉庫作業要點」第 3點(二)對於農舍新、增、改、修建規定應以坐落基地內一戶一幢為原則,是農舍不得辦理分戶。再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之款規定:「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以分間牆區劃用途。」據此,為契合上開「集中設置」之立法意旨,停車空間不得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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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店」申請分戶,分戶後可否經由防火巷出入?

答:右圖所示建築物擬申請分戶(戶變更為戶,地下層之防空避難室於分戶後歸屬戶所有),其中戶擬以「防火巷」出入乙節,該「防火巷」現況淨寬度至少應達 120 ㎝,且必須已有編釘門牌並連通建築線,確有供通行事實者為限,個案並應檢具相關事證簽核。另原核准圖說倘標示為「防火間隔」者,因「防火間隔」之目的旨在阻隔火勢延燒,不具供通行功能,不得做為分戶後之出入口。此外,本案地面層與地下層連通之「室內樓梯」,應以具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與防火門區劃之。「非常出口」不得因平臺「既存違建」而予以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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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分戶可否穿越「共用陽臺」通達直通樓梯或二戶共用同一陽臺?

答:以右圖為例,連通直通樓梯之「共用陽臺」,其實際功能類似學校教室之室外走廊,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2 條檢討走廊之寬度及構造外,尚涉及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變更事宜,應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另基於保護民眾隱私權及社會治安考量,建築物申請分戶,分戶後不得有二戶共用同一陽臺或露臺之規劃。至圖例所示擬將分戶牆延伸至陽臺,須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條規定,並經開業建築師或土木、結構技師檢討簽證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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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數變更案件常見哪些設計錯誤或違失情事?

答:由於建築物申請戶數變更案件,涉及眾多建管法令檢討,為避免申請案件思慮不周或因法令見解歧誤,造成退件而徒增行政作業成本,茲將常見設計錯誤或違失情事案例整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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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申請戶數變更,可同時辦理用途變更嗎?

答:申請建築物變更戶數,倘有涉及兩種以上跨類組用途之整併,或有更改用途類組之必要,原則上應依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基於簡政便民考量,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檢討裝修後實際用途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相關規定,於分戶前後之用途皆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含停車位檢討)及「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且屬免備查用途類組者,其戶數變更及室內裝修得依實際用途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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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何辨認住戶室內裝修有無依法申請?

答: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應俟申請審查許可後始得施工,所以,無論是向審查機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申請審查,或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併辦室內裝修,均應於領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後始得施工。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只要查核裝修住戶是否於出入口明顯處張貼「施工許可證」,即可輕易辨識。住戶倘有涉及施作天花板、固定隔屏或分間牆變更等「室內裝修行為」,卻未見張貼施工許可證者,即可通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依法查處,以維公共安全。

 

▲裝修住戶應於出入口明顯處張貼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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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空間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的「共用部分」?

答: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通常共用部分成立的原因有二,一是法定共用部分,如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均為當然之共用部分。第二是構造上或性質上之共用部分,對建築物結構及安全或維持共用所必需之部分,如基礎、樑柱、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共同走廊、樓梯、門廳…等。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門廳、共同走廊為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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