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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室內裝修可在公寓大廈之外牆上開窗嗎?有無限制規定?
答:公寓大廈之住戶若擅自在建築物外牆開口(窗),即造成建築物外牆面的改變,自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之虞。再者,內政部85 年 8 月 30 日台內營字第 8505891號函示,「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為建築法第 77 條第 1項所明定,是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開窗,違反上開條文之建築相關法令者,可依同法第 91 條規定辦理。」換言之,住戶於外牆上擅自開口(窗),除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之虞外,倘涉及「擅自違規開窗」則又構成違反建築法情事。至於「擅自違規開窗」的認定,依內政部 90 年 8 月 8 日台內營字第 9084845 號函示,係指建築物之外牆依規定不得開窗而擅自開窗者而言。不過,所謂破壞公寓大廈的外牆面,並不包含下列 3 種情形:
(一)建築物 1 樓倘為商業使用,其第 1 層的騎樓內側住戶的外牆(參見內政部 85 年 12 月 4 日台內營字第 8582176 號函)。
(二)公寓大廈外牆鐵捲門內側,加設玻璃門窗,如該門窗係位於「專有部分」範圍內,且未有妨礙、變更或破壞主要構造,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的變更外牆面行為(參見內政部 86 年 6 月 27 日台內營字第 8605098 號函)。
(三)外牆更動開口面積小於 0.5 平方公尺、無涉及結構安全及非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改良者。(參見臺北市ㄧ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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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程中,機械及手工具操作上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室內裝修工程中,施工人員經常使用風車鋸、電鑽、射釘槍及手工具。若使用沒有適當安全護罩的機械或工具,容易發生意外,故各種機械及工具均須妥善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良者。(參見臺北市ㄧ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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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施工中的用電安全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室內裝修施工過程往往需使用電動工具,萬一工具漏電或接觸到帶電部分,可能導致觸電、燒傷,嚴重者甚至死亡,故施工時的用電安全不可不慎。在使用電力方面,固定電力系統的裝置和維修,必須由合格的電氣技術人員操作,並定期維護和保養。施工人員使用電動手提工具,必須有接地線或絕緣設施,並穿著絕緣性能良好的安全鞋(不可穿拖鞋)。而臨時性用電均應經「漏電斷路器」保護,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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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施工中,常見哪些化學品的危害?如何防範?
答:室內裝修工程經常使用不同種類的化學品,例如:1. 油漆2. 膠黏劑(AB 膠、強力膠)3. 松節油4. 三氯乙烷 脫脂劑5. 三氯乙烯 脫脂劑6. 甲苯7. 酒精8. 甲醛、松節油、香蕉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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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員應遵從哪些工作守則,以減免傷害發生?
(一)教育訓練
所有施工人員都應接受雇主相關的勞工安全衛生訓練,瞭解各種工作危害與安全控制措施。

▲所有施工人員都應接受雇主的相關訓練,認識工作危害。
(二)溝通與合作
1. 遇機具有任何故障時,應立即向主管報告並標示「維修」警告,以免他人續用而造成意外。危險性機具並應設置緊急停止按鈕,有助於減低受害程度。
2. 當對材料或工具的使用方法有疑問時,應小心查閱說明書或向主管人員請示。
(三)作業前檢查
1. 裝修前必須明瞭各有機溶劑的成分及危害性,辨別是易燃、有毒或有害,從而加強防範措施,以減輕傷害。
2. 裝修前要仔細檢查電動手工具之電線、插頭、接駁地線、漏電斷路器等是否良好,不可使用已毀損之工具。
3. 高架作業前,要仔細檢查工作鷹架或梯具的穩固性,並應設置安全圍護或安全帶,以免人員摔落造成傷害。

▲ 機具故障時應標示「維修」警告

▲ 危險物品之使用應予以分裝管制,並選擇適當保管處所(遠離火源、密封、防範翻落及防火材料隔絕等措施),同時設專人負責管理,並嚴禁抽煙。
(四)使用與裝備
1. 電動機具應由專業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負責操作。
2. 攜帶性工具應放於工具箱或工具腰帶內,不應隨處擺放或置於人員容易撞跌的位置。
3. 打磨及穿孔時,必須戴上護眼罩、防塵口罩等。
4. 使用易燃液體或有機溶劑等化學品,必須配戴個人防護裝備,如防化學品手套、面罩、護眼罩等加以保護。
5. 裝修工地應備妥多種滅火工具(如滅火器、濕砂、濕布、水等),滅火器的數量,以每100 ㎡設置二具為原則,並注意藥包的使用期限。
6. 施工期間如需暫時關閉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應降到最低影響程度,並事先通報各住戶,同時管理人員應加強巡邏及監控,隨時掌握並於施工完竣後檢測該項設備功能正常後告知住戶。
7. 如需更動施工場所之電力裝置,應由領有合格證照之專業電氣技術人員處理。
8. 施工場所應保持室內的空氣流通,並嚴禁工作人員抽煙及酗酒。
9. 施工期間伴隨設備使用,有產生火花之虞時(如焊接、熔斷、使用噴燈等),應於作業前散佈濕砂,去除周圍可燃物並使用不燃材料遮蔽等防護措施,同時於附近備妥滅火器及監視人。另使用電器時不可超過電流負載,必要時應加裝漏電斷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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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程施工中應注意哪些環保法令及污染防治措施?
室內裝修工程常見有空氣污染、施工噪音、裝潢廢棄物等污染情事,相關法令及施工人員應遵守事項說明如次:
(一)廢棄物清理方面
1、住戶若於公共空間堆置雜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報請市政府(建管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以新臺幣 4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2、裝潢廢棄物應以袋裝,不可散落於地面、水溝並應立即清理。嚴禁在公共區域污染地面、水溝、牆壁、樑柱、道路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之行為,違反規定者,得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二)空氣污染防制方面
1、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的規定,從事營建或裝修工程、粉粒狀物堆積、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應有適當的防制措施,避免引起塵土飛揚或空氣污染。
2、裝修工程如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不得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3、油漆、噴漆作業應在通風良好的環境下進行,但應將大門關上,以免溶劑氣味溢出而影響左鄰右舍。

(三)噪音管制方面
1、所謂「噪音」係指發生之聲音超過管制標準而言(日間裝修工程管制均能音量為 70~80dB;最大音量為 100 dB)。按「噪音管制法」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法處理。警察機關一旦查獲屬實,當通報環保局責令限期改善,屆時仍未改善,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或勒令停工。
2、依臺北市政府 102 年 7 月 19 日府環一字第 10235212200 號公告規定,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8 時、例假日中午 12 時至下午2 時,不得於住宅、公寓大廈從事裝修工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行為,若經環保局衛生稽查大隊稽查確有違反前述規定,將依法予以掣單舉發並限期改善。若非屬前述行為管制時段,依臺北市政府 101 年 6 月 13 日府環一字第 10133923600 號公告規定,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之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之管制標準,若經衛生稽查大隊量測超過管制標準可依法告發並要求限期改善。另因該管制標準依不同噪音管制類區及時段而有所不同,詳細資料請逕行參閱臺北市政府環保局(http://www.dep.taipei.gov.tw/)網站 首頁>業務資訊>法規資訊頁面。
3、不過,依目前法令,尚未對日間裝修施工行為進行管制,惟若為避免影響住家安寧,最好在公寓大廈規約內明定允許住戶裝修施工的時間。若裝修行為影響到其他住戶安寧,得請求管理委員會予以制止或以規約處理,必要時亦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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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答:由於室內裝修攸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甚鉅,舉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內政部指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即應依法申請審查許可。因此,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不僅是遵行法令規定的責任義務,綜觀整體制度推動之目的,列舉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的十大理由如下:
一、避免遭受罰鍰處分或強制拆除
按建築法的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倘未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必要時,並強制拆除違規室內裝修部分。因此,只要遵守法令申請室內裝修審查,即可免除被主管建築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獲而遭受處罰的風險。室內裝修雖在室內作業,但仍難免產生施工噪音、振動或工程廢棄物等污染,市府一旦接獲市民檢舉即會派員現場勘查,如有發現具體違規事證,即可依相關法規查處,甚若發現涉有妨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者將執行強制拆除,以遏止不法。

▲ 營業場所違規裝修並以易燃板材隔間, 遭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案例
二、降低發生火災的機率
綜觀國內許多大型火災案例,分析個案釀成鉅災的原因,往往係因室內採用大量的易燃材料裝修而增添火災負荷,當然,類此場所的室內裝修過程,均未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審查許可。依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室內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除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涉及消防設備變更者,尚須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因此,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的案件,均須採用檢討符合規定的「防火材料」【詳問27】及「防焰物品」【詳問 42】設計施工,這些經政府機關檢測合格的產品,具有不容易燃燒的特性,火災初期的微量火焰可因物品的「難燃性」而自行熄滅,縱然發生火災也不至於產生大量有毒的濃煙,對室內人員的生命財產能獲得高度的安全保障。

▲ 室內因大量採用易燃材料裝修而釀成鉅災案例
三、避免徒費金錢及時間
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的目的,係在避免發生設計錯誤情事,實務上屢見規避室內裝修審查案件,經市民檢舉後,主管建築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勘查結果,發現除了違反法令規定的行政程序外,常涉有「採用易燃材料裝修」、「妨礙消防安全設備性能」、「破壞主要構造」、「擅自變更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等情事。類此情形,建管單位勢將援引建築法查處,並勒令裝修住戶限期改善,情節嚴重者,尚須回復原狀、修復補強,必要時請裝修住戶委託專業公會辦理結構安全鑑定。對裝修住戶而言,抱持僥倖心態規避申請審查許可,只是徒費金錢及時間。

▲ 火警探測器之裝設位置錯誤案例(距離空調出風口至少應達 1.5 公尺以上)

▲ 拆除樓地板涉及主要構造之變更,已逾越室內裝修管理範疇
四、落實專業證照制度
由於室內裝修的設計或施工,常涉及若干專業技術與相關法令檢討,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建築法特別規定室內裝修應委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的「室內裝修從業者」【詳問 46】辦理,而室內裝修業又須依法聘任合法登記的專業技術人員【詳問 50】始能從事設計或施工業務,從而建構完善的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因此,倘有涉及天花板、牆面、固定隔屏裝修施工或分間牆變更等「室內裝修行為」【詳問 07】,即應依法委託合法登記的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不過,坊間報章雜誌充斥著許多標榜著「房屋整修」、「土木裝潢」或「壁紙油漆」的廣告,這些廣告業者往往是魚目混珠,實際上並未經內政部合法登記,假若委託無照業者辦理室內裝修,猶如緣木求魚,不僅無法依法申請審查許可,更有可能使裝修住戶陷於設計錯誤、違章建築、破壞構造等騎虎難下的窘境,消費者不可不慎。

▲ 委託未經登記許可的非法業者進行室內裝修施工,肇致破壞主要構造案例
五、避免肇生違章建築情事
室內裝修倘依法定程序申請審查許可,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詳問 15】勢必就規定事項詳予審核,裝修住戶自然不會肇生「陽臺外推」【詳問 57】或「違建夾層屋」【詳問 56】等不法情事。尤其臺北市政府為了遏止違章建築行為,民國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興建的「新違建」及「施工中違建」,建管處均採取「主動查報」、「即報即拆」策略。以往民眾常常藉由室內裝修之便,趁機把建築物原有外牆面打掉,讓陽臺向外推出去,室內空間隨之變大,這種擅自擴建的行為即屬違章建築,斷不能藉由室內裝修申辦程序得以合法化。另外,凡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新領得建造執照的建築物,不僅禁止「陽臺外推」,而且陽臺不得加窗。消費者在購屋時,應注意自己的權益,對於建商事前的加窗設計或事後的加窗施工,都要詳加了解法律規定,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 「陽臺外推」已構成違建行為,斷不能藉由室內裝修申辦程序得以合法化
六、確保施工過程之安全
由於裝修過程常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且動用電氣焊接等明火,若無妥善的施工安全計畫,極易造成火災,尤其素質低落的非法業者,施工人員專業知識不足,國內即曾發生多起施工過程不慎釀災的慘例。民國 92 年 6 月期間,本市敦化南路某大樓第 16 樓即因裝修過程破壞消防設備(擅自將大樓火警警報系統剪斷並封閉自動灑水頭),外加油漆工人抽煙不慎,引燃溶劑釀成大火,不僅造成多位人員死傷,屋主更因無法負擔鉅額的賠償費用,其房屋終遭法院查封,吾人當引此為借鏡。
為了確保施工安全,防止施工中發生火災,消防法令業有限制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

▲ 本市敦化南路某大樓第 16 樓曾因室內裝修施工過程不慎釀成大火案例

▲ 本市敦化南路某大樓第 16 樓室內裝修施工過程擅自剪斷火警警報系統並封閉灑水頭致災案例
七、裝修住戶的權益可獲得法令保障
藉由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的程序,除了引導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委託合法登記的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及施工外,主管建築機關更可依據「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於施工過程隨時派員進行業務督導,從而督促室內裝修從業者須「按圖施工」及「限期完工」,倘發現室內裝修從業者涉有「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由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或「受委託設計之圖樣或說明書或其他書件經主管建築機關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等情事,即可檢具事證報請內政部處以「警告」或 6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業」處分,藉以整頓業界倫理,並保障裝修住戶權益,減免消費糾紛。

▲ 室內裝修施工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並督導室內裝修有關業務
八、俾利小型補習班、社福機構申請設立許可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之用途類組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而變更使用涉及室內裝修行為者,其室內裝修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另臺北市政府基於簡政便民考量,特別訂頒「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惟該辦法雖放寬一定規模以下之場所(如 200 ㎡以下之補習班、幼兒園…等)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涉及室內裝修部分,仍應申請審查許可,俟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並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才會核准設立登記。

▲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為申請立案的必備文件
九、俾利定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至於檢查簽證項目,因包括內部裝修材料、分間牆、防火區劃、走廊…等項目,與建築物室內裝修關係密切,因此,「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乃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的必備文件之一。臺北市政府為落實室內裝修管理制度,已明定 95 年 8 月 1 日以後新領得使用執照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現場如有室內裝修【詳問 07】者,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均應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無證明者,現場縱經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合格,仍應提列改善計畫限期補辦手續。
十、落實「綠建材」制度,營造健康的居住環境根據專家研究,室內裝修若不環保,很可能「新居」變「毒家」,室內裝潢若採用含甲醛(HCHO )、苯或有機性揮發物(TVOC )等建材,人體長久吸入將對個人健康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久居其間等於慢性自殺!解決之道就是保持室內空氣流通,並採用「綠建材」。民國 93 年 3 月, 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綠建築專章」,其中第 321 條即明定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應採用綠建材,且按現行規定,綠建材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總面積 45%以上。因此,「綠建材」制度的推動,實有賴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程序予以實踐,方能為國人健康與永續地球環境把關。【詳問 33】

▲ 綠建材是對環境無害、對人體無毒、品質符合法規標準的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