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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範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審查機構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審
  核及查驗業務,據以擬定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指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體。
三、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
  一項及本規範規定,訂定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
  之責任及義務,報請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核定;變更時,
  亦同。
四、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業務,應指派具有本辦
  法第八條規定資格者為之,並造冊報請工務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本辦
  法規定,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設計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應註明其使用材料種類、防火時效
   及耐燃級數。
(三)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種類及耐燃級數;天花板裝
   修後之淨高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四)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得
   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五)未能檢具室內裝修材料證明文件者,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
   術人員於圖說上標明位置、面積、材質及耐燃級數並簽證負責。
六、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勘查現場,除本辦法規定應審查
  項目外,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竣工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應使用內政部審核認可或經濟部驗證合格之裝修材料,並檢附證明
   文件。
(三)裝修材料應未逾認可有效期限。
(四)裝修成果之現場照片。
七、圖說經審核合格者,審查人員應於申請圖說簽章;不合格者,申請人
  應自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審
  查機構得駁回其申請,並副知工務局。
八、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申請人應自核發許可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施工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得敘明理由申請
  展期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
  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在此限:
(一)併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辦理者,施工期限依該建造執照或變更
   使用執照有效期限辦理。
(二)裝修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或具特殊情形者,檢具理由向工
   務局申請並經核定者,施工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二年。
九、竣工經查驗合格者,查驗人員應於檢查表簽證;不合格者,申請人應
  自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修改,逾期未修改或查驗仍不合格者,審查機
  構應報請工務局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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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

一、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指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內政部指定,並經本局核備之本市轄區建築師公會或專業團體。

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除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外,其室內裝修應申請圖說審核許可,經許可後按圖施工完竣,始得申請竣工查驗核發合格證明。

四、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應檢具本辦法規定之圖說文件,先經審查機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合格後,核轉本局辦理。

申請範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得不受前項限制,直接向本局申辦。

第一項申請審核流程如附圖一。

第二項申請審核流程如附圖二。

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及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規定,審查下列項目:

(一)圖說文件應齊全且明確標示填註。

(二)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不可涉及公共安全,並應註明其使用材料種類、防火時效及耐燃級數。

(三)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之種類、防火時效及耐燃級數。天花板裝修後之淨高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二條規定。

(四)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得有破壞或妨礙情形。

(五)燈具及綠建材之使用應符合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

六、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審查下列項目:

(一)圖說文件應齊全且明確標示填註。

(二)應使用內政部審核認可通過之裝修材料,並檢附內政部核發之審核認可證明文件。

(三)除前款外,亦得使用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或其他認證機構檢測合格之材料,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裝修材料應符合認可有效期限,其品質應符合審查圖說要求,並依該材料原生產公司之施工規範施工。

(五)室內裝修採用防火性塗料施工者,應審查防火塗料出廠證明、商品檢驗合格證書、防火塗料包裝上之商品檢驗標示或照片等證明文件及塗料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現場監督查核報告。

(六)能顯示裝修成果之現場照片。

七、審查機構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時,應勘查現場,並負現場裝修與圖說相符之責。

八、申請圖說審核,經審查人員審核不合格者,審查機構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復審。

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許可後,施工期限為六個月。申請人因故未能於六個月內完工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但因工程鉅大或情形特殊,經本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九、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報施工:

(一)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申請書。(如1A表)

(二)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如1B表)

(三)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行政項目審核表。(如1C表)

(四)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書。(如1D表)

(五)室內裝修設計業切結書。(如1E表)

(六)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簽證表(裝修前) (如1F表,簽證建築物室內裝修未變更消防安全設備)。(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免檢附,消防安全設備逕送消防機關審勘)

(七)室內裝修設計與施工業證明文件。

(八)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證書及講習或積分訓練證明文件。(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免檢附)

(九)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十)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變更戶數備查圖說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本局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十一)合於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室內裝修圖說,並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

(十二)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規定事項書圖(綠建材使用率報告書圖及使用非高耗能燈具配置圖說)。

(十三)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室內裝修經本局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核給施工期限及許可函後,准予進行施工。

十、前點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一)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審查合格證明申請書。(如2A表)

(二)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簽章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檢查表。(如2B表)

(三)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竣工案件行政項目審核表。(如2C表)

(四)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委託書。(如2D表)

(五)室內裝修施工業切結書。(如2E表)

(六)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簽證表(裝修後) (如2F表,簽證建築物室內裝修後不會破壞、妨礙及變更消防安全設備)。(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免檢附,消防安全設備逕送消防機關審勘)

(七)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如2G表)

(八)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九)室內裝修材料相關證明文件。

(十)建築物室內裝修後竣工照片。

(十)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同意施工許可函。

(十一)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

(十二)其他必要文件。

十一、建築物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得另案辦理或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另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前項申請流程如附圖三。

十二、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本規範規定,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本局核備,修正時亦同。

十三、審查機構辦理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時,應於審查項目欄簽註審查結果,並簽證負責。

依本規範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由開業建築師、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或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簽章負責者,由上開人員簽註審查結果,並簽證負責。

十四、除本規範第九點及第十點簡易室內裝修所需書表格式依本規範規定外,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查表、竣工查驗審查表及裝修合格證明格式依內政部規定。

十五、本局得就審查機構審核及查驗合格之案件實施抽查。

十六、本規範未盡事宜,由審查機構於作業事項中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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