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年12 月6 日內政部台(88) 內社字第8839406 號函
94 年4 月26 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96 年7 月14 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100 年3 月3 日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
101 年3 月29 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研究建築物室內裝修學術,提高室內裝修設計、施工專業技術水準及維護專業技術人員之權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內政部營建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七條
本會任務如下:
- 提供室內裝修學術上、實用上、法規上有關之意見,以備接受政府主管機關及公私機構委託、研究並解答其諮詢,以供參考採擇。
- 聯繫國內外同業團體交換資料,互相切磋,促進交流與國際合作。
- 蒐集與室內裝修設計、施工有關之圖書、雜誌、文獻、法規及其它資料以備研究發展之參考。
- 舉辦業務講習,技術訓練事項、以提高室內裝修設計施工水準。
- 舉辦演講、座談、會議、培訓等方式以研究發展室內裝修學術及相關之科藝領域。
- 維護會員之合法權益,促進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之聯誼與合作。
- 舉辦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 個人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後,得為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建築師及建築相關專業技師」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建築、室內、空間設計、室內裝修( 佈置)、美術工藝、土木、結構等相關科系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技術講師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會員。
(二)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並認同本會工作宗旨之團體或個人,經由本會理監事二人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依入會規則審驗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三) 菁英會員:原為創會之時招募一次繳足十年會費之終身會員 ( 民國99年始不再招募)。菁英會員於繳費期滿十年後須重新依本會章程所定之年費辦理繳納始得續任為菁英會員。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
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 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會員: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 積欠會費二年以上經催繳仍不履行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 義務與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正會員( 個人會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 榮譽會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 菁英會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每一個人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復權會員應依新入會方式繳納入會費壹仟伍佰元 及常年會費参仟元。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前項地區之劃分;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職權如左: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助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五章 組織與會議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三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 會員代表) 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及執行決議事項。
- 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理事會得提名次屆理監事候選人選舉參考名單。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依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依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置副理事長五席,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依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副理事長,輔佐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會務經常費用及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財務,並互推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理監事得超過名額二分之一)。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委託出席不得超過出席會員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 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至六個月應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各理事各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未假缺席(請假以書面為準),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連續請假二次,視同缺席一次。
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入會費:
(1) 個人會員、菁英會員等,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2) 榮譽會員為免入會費。
常年會費:
(1) 個人會員、榮譽會員,每年新台幣參仟元。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錄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四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100 年3 月3 日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原章程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96) 台內社字第0 九六0 一五九二八七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