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為健全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自95年6月15日起推動「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制度,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2006/05/26

說明:
一、 依本局建築管理處案陳該處95年5月2日召開「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係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所明文,是為強化市民辨認裝修場所是否依法申請審查許可,自95年6月15日起,上開應申請審查許可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期間應於場所出入口明顯處張貼「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以資辨識。張貼數量得視個案實際需要由申請人決定,但至少一張,拍照後檢同竣工照片附卷備查。
三、 因隨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申辦程序不同,「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之格式及管理作為分為下列3種:
(ㄧ)向審查機構申請「圖說審核」者,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時,發給附件一格式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該證由申請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於建管處網站繕打內容並列印,併於校對副本時戳蓋本局備查章。
(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者,變更使用許可時,發給附件二格式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該證由
申請人或設計建築師於建管處網站繕打內容並列印,併於校對副本時戳蓋本局備查章。
(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規定之簡化申辦程序由審查人員簽認准予施工者,由審查人員逕於建
管處網站繕打附件三格式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並戳蓋執業圖記。張貼拍照後,檢同「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簽
證說明書(修正格式如附件四)」送本局建管處備查。
四、 納入95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2號,目錄第3組,編號第7號。
五、 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